对外贸易管理处——办事指南及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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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能处 室及负 责人 |
工作事项名称 |
办事依据 |
办事程序 |
收费依 据及标准 |
工作时限 |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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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备的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3、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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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管处 处 长 魏耕夫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及其他有关加工贸易文件、规定。 |
一、 必须具备的条件 1、 经营企业: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 加工企业: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贸易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二、 需提供的资料 1、 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 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正本)。 6、 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以上第三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信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7、 开展下列规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第三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⑴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⑵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三、工作流程 经营单位录入或委托厅EDI中心录入-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等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处领导审签-发批准证 |
无 |
对经营单位报送的加工贸易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我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房号: 2229 电话: 0791- 6246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