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和机电处——办事指南及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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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能处 室及负 责人 |
工作事项 名称 |
办事依据 |
办事程序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工作日时限 |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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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备的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3、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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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机电产品 进口许可 |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一份(国家机电办审批的产品须报一式三份,如有附表须提供相应份数);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4、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5、属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件;6、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01号)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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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宇 电话: 0791-6246348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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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国际招投标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 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
一、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文件;2.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3.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 |
不 收 费 |
5 |
谢 宇 电话: 0791-6246348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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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疑处理: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2. 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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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技术进口 合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3、技术进口合同副本;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董事会批准立项决议。 |
不 收 费 |
5 |
谢 宇 电话: 0791-6246348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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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进口贴息 资金申报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不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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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宇 电话: 0791-6246348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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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技术出口 合同登记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不 收 费 |
5 |
刘国平 电话: 0791-6246349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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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软件出口 合同登记 |
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不 收 费 |
5 |
刘国平 电话: 0791-6246349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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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 |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二OO二年第26号令) |
申报条件:(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列入年度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项目;(二)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七)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证明;(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文件;(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五)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流程:(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上报。(二)设区市外经贸局(委)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核(准),确认后报省外经贸厅。(三)省外经贸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即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出处理:1、对符合要求的,即呈送厅领导审定再送省财政厅会签,两厅领导意见一致后,联合行文分别报商务部和财政部。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只要时间上允许,即行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或修改,待收到补正或修改的申报材料后,再办理送审和向两部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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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珍 电话: 0791/6246344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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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 |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二OO二年第26号令) |
申报条件:(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列入年度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项目;(二)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七)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工作流程:商务部和财政部下发申报项目贴息通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下发贴息申报通知→企业按规定要求向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报送申报贴息材料→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汇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行文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批→下达贴息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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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斌 电话: 0791-6246347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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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机电产品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报 |
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
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四)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材料:一、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三、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六、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一式柒份。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同意项目通知并划拨首期60%资金。 拨付资助资金的程序:(一)项目经财政部和商务部批准后,向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下达预拨项目资金的通知,先预拨资助金额的60%给项目企业。该通知由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转发至有关项目单位。(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至项目企业。项目企业需向省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一)资金拨付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3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延迟验收。企业需提供的验收材料:(一)《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四)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海关出口证明、项目成果证明等。 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共同上报商务部、财政部。验收的基本标准:(一)较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二)研发成果转化对企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四)对未来发展有较好预期。商务部、财政部根据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报送的验收结论等材料,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批复。财政部将扣除预拨资金60%后将剩余资金拨付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企业。企业需凭以下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 三、《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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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斌 电话: 0791-6246347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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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 |
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
申报条件: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申报材料:(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申请报告。(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六)、与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工作流程:商务部和财政部下发申报通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转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规定要求向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汇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行文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批→下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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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珍 电话: 0791-6246344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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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申请出口经营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 第35号) |
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江西省外经贸厅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提交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不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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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 电话: 0791-6246349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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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机电处 处
长 于 红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江西省外经贸厅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江西省外经贸厅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江西省外经贸厅,由江西省外经贸厅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本厅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提交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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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 电话: 0791-6246349 房号: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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