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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境内投资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6、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应提交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2份。
三、审批原则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1、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国家限制类产业目录的;
    2、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在25%以上且要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其他情况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2份。
四、审批程序、期限、结果反馈
    1、审查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2、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属国家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应先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批准证书》。
    如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地点:2203室,0791—6246244,0791—6246297,经办人:王云川、陈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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