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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和考核事项的告知单

一、 申请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 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70%以上;
    3、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 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 申请文件
    1、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用统一格式);
    2、企业所在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省直部门同意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函或报告;
    3、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 申请程序
    1、 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设区市外经贸局或省直部门初审;
    2、 设区市外经贸局或省直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核;
    3、 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省外经贸厅将立即受理;
    4、 省外经贸厅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发批准文件,出具《确认书证》。
四、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 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 办理依据
    国务院国发[1986]95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
    商务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日)
七、 责任部门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地址:南昌市洪城路8号长青国贸大厦2201室
    电话:0791-6246244 0791--6246297 传真:0791-6246235
    经办人:王云川、陈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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